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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新聞
        辦理醫療美容診所醫師資格條件要求
        發布時間: 2021-07-05 07:20 更新時間: 2024-12-02 07:38
        執業人員資格

           負責實施醫療美容項目的主診醫師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執業醫師資格,經執業醫師注冊機關注冊;
          (二)具有從事相關臨床學科工作經歷。其中,負責實施美容外科項目的應具有6年以上從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關專業臨床工作經歷;負責實施美容牙科項目的應具有5年以上從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專業臨床工作經歷;負責實施美容中醫科和美容皮膚科項目的應分別具有3年以上從事中醫專業和皮膚病專業臨床工作經歷;
          (三)經過醫療美容專業培訓或進修并合格,或已從事醫療美容臨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不具備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主診醫師條件的執業醫師,可在主診醫師的指導下從事醫療美容臨床技術服務工作。
          第十三條 從事醫療美容護理工作的人員,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護士資格,并經護士注冊機關注冊;
          (二)具有二年以上護理工作經歷;
          (三)經過醫療美容護理專業培訓或進修并合格,或已從事醫療美容臨床護理工作6個月以上。
          第十四條 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核定并辦理執業注冊手續的人員不得從事醫療美容診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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