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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條件
發布時間: 2021-06-27 11:07 更新時間: 2024-12-02 07:38
申請條件: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35號,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08年6月24日《衛生部關于修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部分附表的通知》第二次修訂)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依據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及本細則審查和批準醫療機構的設置。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1)不符合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2)設置人不符合規定的條件;
(3)不能提供滿足投資總額的資信證明;
(4)投資總額不能滿足各項預算開支;
(5)醫療機構選址不合理;
(6)污水、污物、糞便處理方案不合理;
(7)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申請材料:
(1)籌建單位或籌建負責人簽署的正式申請文件原件2份;
(2)籌建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2份;
(3)《設置醫療機構申請書》、《設置醫療機構審核意見表》原件2份;
(4)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原件2份;
(5)選址報告和建筑設計平面圖(手術室、消毒供應室平面圖單列)2份;
(6)所在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原件2份;
(7)所在蘇木鄉鎮衛生院出具的符合當地村衛生室設置的同意設置的正式文件原件2份(此條指村衛生室設置);
(8)《醫療機構分類登記審批表》原件2份;
(9)名稱中含有其他單位或組織名稱的,提交該單位或組織的書面同意意見原件;
(10)由二個以上單位、組織共同申請設置醫療機構以及由二個以上合伙申請設置醫療機構的,除提交上述文件外,還必須提交由各方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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